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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宣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0-22 20:35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 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元、小我私家依法揭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执法、行政法例行为的权利,规范揭发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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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  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元、小我私家依法揭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执法、行政法例行为的权利,规范揭发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揭发,是指单元、小我私家接纳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接纳前款所述的形式,揭发税收违法行为的单元、小我私家称揭发人;被揭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揭发人。

    揭发人可以实名揭发,也可以匿名揭发。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 揭发治理事情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治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察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察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卖力吸收税收违法行为揭发,督促、指导、协调处置惩罚重要揭发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察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卖力税收违法行为揭发的吸收、受理、处置惩罚和治理;各级跨区域稽察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卖力税收违法行为揭发的吸收,并按划定职责处置惩罚。    本措施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宣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揭发途径,设立揭发接待场所和揭发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吸收税收违法行为揭发。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元增强联系和互助,做好揭发治理事情。    第八条 揭发税收违法行为是揭发人的自愿行为,揭发人因揭发而发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第九条 揭发人在揭发历程中应当遵守执法、行政法例等划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揭发质料的真实性卖力,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揭发事项的吸收与受理    第十条 揭发人揭发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揭发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揭发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勉励揭发人提供书面揭发质料。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吸收实名揭发,应当准确挂号实名揭发人信息。

    揭发人以小我私家名义实名揭发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元名义实名揭发应当委托本单元事情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举行实名揭发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揭发质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第十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吸收电话揭发后,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    (一)切合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揭发事项,应当实时转交举报中心;    (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管理税务挂号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揭发事项,根据有关划定直接转交被揭发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置惩罚;    (三)其他揭发事项转交有处置惩罚权的单元或者部门。

    税务机关的其他单元或者部门接到切合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揭发质料后,应当实时转交举报中心。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揭发的,揭发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住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揭发的,揭发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住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揭发的,税务机关应当见告揭发人接纳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举行揭发。

    揭发人未接纳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举行揭发的,视同匿名揭发。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揭发人要求出具吸收回执;对多人联名举行实名来访揭发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吸收回执。    第十四条 来访揭发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揭发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揭发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第十五条 吸收来访口头揭发,应当准确记载揭发事项,交揭发人阅读或者向揭发人宣读确认。实名揭发的,由揭发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揭发的,应当记载在案。    吸收电话揭发,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载。

    吸收电话、来访揭发,经见告揭发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吸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揭发,应当保持揭发质料的完整,实时挂号处置惩罚。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揭发接待场所。揭发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离开,配备使用须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笼罩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吸收的揭发事项,应当实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揭发工具,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揭发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揭发事项再次揭发,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划定外,举报中心自吸收揭发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揭发人要求,视情况接纳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稽察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揭发事项应当举行甄别。对本措施第三条划定以外的揭发事项,转送有处置惩罚权的单元或者部门;对本措施第三条划定规模内的揭发事项,按属地治理原则转送相关举报中心,由该举报中心审查并决议是否受理。国家税务总局稽察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相识所转送揭发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    第十八条 未设立稽察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揭发事项,切合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察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置惩罚。

    各级跨区域稽察局受理的揭发事项,切合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察局存案后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揭发事项统领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配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议。  第三章 揭发事项的处置惩罚    第二十条 揭发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根据以下方式处置惩罚:    (一)揭发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实的,由稽察局立案检查。    (二)揭发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须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察局观察核实。

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置惩罚。    (三)揭发工具明确,但其他揭发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揭发人将情况增补完整以后,再举行处置惩罚。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揭发事项,再次揭发的,可以合并处置惩罚。    (五)本措施第三条划定以外的揭发事项,转交有处置惩罚权的单元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揭发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揭发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完身分级分类处置惩罚,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揭发质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管理完毕;案情庞大无法在期限内管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第二十三条 税务局稽察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置惩罚效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置惩罚不妥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增补观察或者重新观察,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章 揭发事项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严格治理揭发质料,逐件挂号已受理揭发事项的主要内容、管理情况和揭发人、被揭发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已吸收的揭发质料原则上不予退还。

不予受理的揭发质料,挂号揭发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察局卖力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暂存待查的揭发质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增补质料,可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督办案件的揭发质料应当专门治理,并根据划定管理督办案件质料的转送、陈诉等详细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揭发质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根据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揭发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种别及管理情况等举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陈诉,并按划定报送。

  第五章 揭发人的回复和奖励    第三十条 实名揭发人可以要求回复揭发事项的处置惩罚情况与查处效果。    实名揭发人要求回复处置惩罚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回复查处效果时,应当出示揭发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视详细情况接纳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回复实名揭发人。    第三十一条 实名揭发事项的处置惩罚情况,由作出处置惩罚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回复。    将揭发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见告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揭发人增补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实名揭发事项的查处效果,由卖力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回复。

    实名揭发人要求回复揭发事项查处效果的,揭发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揭发线索有关的查处效果简要见告揭发人,但不得见告其揭发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三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吸收揭发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揭发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见告揭发人。

    第三十四条 揭发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淘汰损失的,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划定对实名揭发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权利掩护    第三十五条 揭发人不愿提供小我私家信息或者不愿公然揭发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规模内依法掩护揭发人、被揭发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事情人员与揭发事项或者揭发人、被揭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揭发人有正当理由而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事情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卖力人或者稽察局卖力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事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划定:    (一)揭发事项的受理、挂号、处置惩罚及查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执法、行政法例等划定严格保密,并建设健全事情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揭发质料;    (二)严禁泄露揭发人的姓名、身份、单元、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揭发情况透露给被揭发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观察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揭发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袒露揭发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揭发书信及质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判定字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揭发有功人员,未经揭发人书面同意,不得公然揭发人的姓名、身份、单元、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将揭发人的揭发质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应被揭发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事情人员攻击抨击揭发人的,视情节和结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事情人员不推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揭发事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品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事情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二条 税收违法揭发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根据划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三条 揭发人违反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的,税务机关事情人员应当对揭发人举行劝阻、品评和教育;经劝阻、品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揭发事项查结,是指揭发案件的结论性文书生效,或者揭发事项经观察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详细的实施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宣布)同时废止。解读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的解读    《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集会审议通过,现就《措施》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配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革新,完善税务稽察制度体系,针对原《措施》实施历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措施》举行修订。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增加便利揭发人的举措。《措施》划定揭发人可接纳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揭发,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察局和县税务局负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揭发,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吸收电话揭发职责。

    (二)强化约束税务人的划定。《措施》进一步明确揭发治理事情流程,提出举报事项管理时限,同时规范揭发回复事情,对回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详细要求。

    (三)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革新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揭发治理事情“事合”的详细措施。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察革新后机构设置变化,《措施》明确各级跨区域稽察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划定跨区域稽察局受理揭发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法式。    三、《措施》执行时间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宣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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