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case

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了怎么办

时间:2023-02-21 23:59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原则1.文义说明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来说的文字含义并融合上下文说明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经常出现在有所不同地方,前后说明不应完全一致,专门术语不应按本行业的标准化含义说明。 2.意图说明原则指必需认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现实意图展开说明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不能限于于文义不明,条款用词不精确、恐慌模糊不清的情形 ...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原则 1.文义说明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来说的文字含义并融合上下文说明的原则。

Beplay体育官方版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原则1.文义说明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来说的文字含义并融合上下文说明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经常出现在有所不同地方,前后说明不应完全一致,专门术语不应按本行业的标准化含义说明。

2.意图说明原则指必需认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现实意图展开说明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不能限于于文义不明,条款用词不精确、恐慌模糊不清的情形 ...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原则 1.文义说明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来说的文字含义并融合上下文说明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经常出现在有所不同地方,前后说明不应完全一致,专门术语不应按本行业的标准化含义说明。2.意图说明原则 指必需认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现实意图展开说明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不能限于于文义不明,条款用词不精确、恐慌模糊不清的情形,说明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展开分析推断。3.不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约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登录的拥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草拟的合约展开说明时,不应遵循不利于非起草人的说明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制订的,当保险条款经常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向不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不作说明。但这种说明理应一定的规则,无法随便欺诈,此外,使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议定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联合制订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明而再次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罪过,其有利的后果无法仅有由保险人一方分担。

如果不准不作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的说明,似乎是不公平的。4.注释高于正文,后批高于先批的说明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明确实践中,合约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就各种条件变化更进一步磋商,回应大多使用注释、可选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展开修正。当改动与原合同条款互为对立时,使用注释高于正文、后批高于再行批、书写高于打印机、加贴注释高于正文注释的说明原则。

5.补足说明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誓约内容有遗漏或不原始时,利用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展开稳健、合理的补足说明,以便合约的继续执行。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效力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依据说明者身份的有所不同,可以分成有权说明和无权说明。(一)有权说明 指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其说明可以作为处置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说明的机关主要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说明可以分成法律说明、司法解释、行政说明和仲裁说明。

1.法律说明。指国家最低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说明。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低权力机关,也是最低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说明才是最具备法律效力的说明,其他说明无法与此相冲突,否则违宪。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低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明确应用于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

国家最低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时,必需遵从司法解释。

3.行政说明。指国家最低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订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说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低行政主管机关,其有权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说明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保险条款。这些说明虽对法院的裁决具备最重要的影响,但不具备必需继续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说明。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递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某种程度具备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不继续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无权说明 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说明。除有权说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皆为无权说明。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做出自己的解读和说明。对于这些说明,法院在裁决时可以参照,但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均可对保险条款明确提出自己的解读和说明。对于这部分的说明,一般称作学理说明。

学理说明某种程度不能作为仲裁、审判过程中的参照,不具备法律效力。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 协商 协商是指合约双方在强迫、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经常出现的争议必要交流,友好关系磋商,避免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协议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问题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加最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促进彼此理解,增强双方相互信任,不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约。(二) 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再次发生的争吵、纠纷展开互为调停,并作出判决。

仲裁作出的判决,由国家规定的合约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人仲裁必需以双方强迫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议定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再次发生前或再次发生时或再次发生后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国家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施级别管辖和地域首府。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指定,不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首府的容许。仲裁判决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继续执行。

仲裁实施“一审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仲裁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人继续执行仲裁判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度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也不得向法院驳回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未予法院,除非申请人撤消原仲裁判决。(三) 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问题争议、展开判决的一种方式。

这是解决问题争议最白热化的方式。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科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再次发生有所不同,法院在法院案件时,实施级别管辖和地域首府、专属首府和自由选择首府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驳回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首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驳回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首府。”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有权法院的法院控告。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上告一审法院裁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低一级人民法院裁决申请人合议庭。第二审裁决为最后裁决。

日后终审判决,立刻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继续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裁决还上告的,不能通过受理和抗诉程序。

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本文关键词: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了,怎么办,一,保险,合同,Beplay体育平台

本文来源:Beplay体育官方版-www.hgh88.com

Copyright © 2003-2022 www.hgh88.com. Beplay体育官方版科技 版权所有 备案号:ICP备30304665号-9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服务热线

0688-580056411

扫一扫,关注我们